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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自用的加油,可以为其他团体储存加油吗?

发布日期:2022-03-12 浏览次数:1416

运输企业内部使用的备案加油装置(以下简称“备案企业”),允许以下车辆实施加油:

(一)备案企业所属车辆;

(二)与备案企业合作的区域注册的企业所属车辆;

(三)备案企业和与之合作的区域注册企业因运输业务需要租赁的其他企业车辆。

一、与备案企业合作加油的企业,合作双方必须签订合作加油(共用加油装置)协议;上述企业租赁其他企业车辆承担运输业务的,企业双方必须签订车辆租赁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租赁车辆数量及车牌号等。实施车辆租赁的企业应当开放其车队管理系统接口,以便政府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实时查询其租赁的车辆是否实际产生承运业务,甄别是否允许相关车辆加油。

二、 上述车辆实施加油应当经过备案审查,由备案企业负责,将本企业和合作企业车辆及租赁车辆、上述相关协议等资料信息通过“撬装加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报送,经区交通运输局及区成品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核准后,赋予车辆加油权限。

上述车辆情况发生变化的,备案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管平台提交变更申请,依照上述程序经相关审核后,及时变更、注销车辆的加油权限。

上述情形以外的车辆不允许加油。

(以上是摘自宁波北仑内部加油装置设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